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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知识问答——法规篇

    时间:2025-08-27关注:63

      (一)什么是“三项岗位”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3.《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三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地下矿山首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哪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什么情况下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证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具体如下:

      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 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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