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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关农村人口就业!云南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时间:2021-07-11关注:332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就持续做好我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包括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三个方面多项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及云南省脱贫攻坚表彰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强脱贫稳定性,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机制,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帮助我省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的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主要原则

      ——平稳过渡。坚持脱贫人口优先理念,保持我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实现扶上马送一程。

      ——扩面提质。坚持就业量质并重,在困难帮扶、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

      ——拓展延伸。坚持就业人员帮扶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以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协同联动。坚持就业帮扶广聚合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部门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就业帮扶的强大合力。


      二、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四)继续强化劳务输出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当地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

      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2021年开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新认定10个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测算因素给予考虑。

      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乡村振兴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我省已制定出台的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2021年符合条件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和一次性外出务工奖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


      (五)大力促进稳定就业

      各地要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切实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符合条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当地失业脱贫人口,要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其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六)深化滇沪劳务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脱贫人口集中的地区都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加强对接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在当地脱贫人口外出就业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同步加强省内劳务协作。


      (七)加快培树劳务品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各地要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将有外出务工意愿的脱贫人口作为重点输出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确保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目标。


      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八)通过发展产业促进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优先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快速提高当地就业承载力,为脱贫人口就近就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增加当地就业岗位。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各地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要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


      (九)规范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地区的脱贫人口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打造一批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我省已出台的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底。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十)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牵头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我省已出台的给予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奖补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底。

      各地要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奖补标准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省直相关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十一)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十二)规范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各地要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加大当地各类公益性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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