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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如何做好?

    时间:2023-07-03关注:175

      一,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储运车辆事故频发,并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此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离不开储运。储运是联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废弃的中间环节。大量的危险化学品储运事故分析和道路危险化学品储运违章情况统计数据表明,危险品储运源头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漏洞,危险化学品储运源头管理亟待加强。

      二,源头管理缺失是重要原因

      我国每年通过公路储运的危险化学品约有2亿吨、3000多个品种,仅液氯每年的储运量就达400万吨,液氨每年的储运量达300万吨。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统计,危险化学品道路储运的事故起数呈上升态势,其中,源头管理缺失是导致危险化学品储运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目前危险品储运安全主要问题

      1.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偏低

      目前,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管理者的频繁更换是通病,这就使作业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熟悉生产。另外,一些企业对安全培训不重视,因此,作业人员技术素质普遍偏低。

      2.粗放管理难符技术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法》虽已出台,但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有些危化品,比如氯离子腐蚀性大,对于材料、对于技术,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很高。但是,我们长久以来粗放型的管理与危化品本身严格的技术要求不相适应,这就造成了事故隐患。

      3.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不统一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行业多,是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显著特点,因此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比如,现有的有关危化品管理的法规非常之多,除了国家出台的外,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三,造成源头管理原因分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不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公路储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储运资质的储运企业承运,但一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单位,却错误地认为,只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在本单位内安全就行了,出了本单位的大门,安全就与已无关了,从而为危险化学品储运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和托运人受利益驱动,引发违规储运

      由于恶性竞争,货运业主以竞相压价来争揽货源,运价始终在低位运行,普遍存在多拉快跑、超限超载、带病行驶的现象。加上,危险品运价比普通货运运价稍高,相对有利可图,便违规承接危险化学品储运业务。这些承运人既不知所储运危险品理化性质和危害特性,又没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更不知如何应急救援,事故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

      (3)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监管乏力,使得无证、非法储运难以得到根本抑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储运、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于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安监等10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形成多个部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况。

      四,加强管理的对策措施

      (1)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宣传措施,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宣传教育的义务、责任和形式,以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强化对非法从事对危险化学品储运造成重大事故受到追究案例的宣传,使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运的人和非法托运者认识到违法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自觉把好储运源头关。

      (2)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规范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托运人的责任不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源头管理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尽快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制定处罚条款。建议在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时,应当明确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相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关。同时,赋予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危险品储运车辆的强制措施权。

      (3)改革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储运源头监管主体及职责。当前,可按危险化学品的稳定特性和危害特性对储运实行等级分类管理,以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效果。与此同时,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依法对非法储运危险化学品实施从严从重处罚。

      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储运处理建议程序制度和报备制度。对在非管辖区域内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和发生的事故,认为需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建议抄送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备案,合理的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负责督促落实,不合理的可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变更或撤销,并告之原建议机关。

      (4)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互动平台,为危险化学品储运及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具有长距离、跨地区的特点。因此,让相关部门都了解掌握全国合规储运车辆的信息,是提高储运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首选。

      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品储运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际状况、违章及事故发生情况、相关责任人追究情况,为危险货物储运招投标、托运化学危险品及签订储运合同提供准确方便的信息,同时通过信息查讯,可以杜绝事故发生者异地继续从事危险品储运,可以减少对合规车辆的停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不合法的储运车辆,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非法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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